桃政通【2016】3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桃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小城镇用地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0.270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时间、机关、文号和批准用途。该项目用地批准时间:2016年11月3日;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2016]政国土字第1840号;批准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位置: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肖家山村、桃谷山村、团山村、创业村,浮邱山乡新桥村,大栗港镇德茂园村、灰山港镇灰山港村、万功塘村,鲊埠回族乡车门塅村。征收的土地地类及面积:水田7.5242公顷,旱土0.7805公顷,茶园0.1387公顷,林地1.1387公顷,坑塘水面0.0097公顷,沟渠0.0456公顷,农村道路0.0354公顷,农村宅基地0.597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 和《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3]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实行货币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被征地所有权人,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到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