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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海文化旅游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 来源:征拆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06

桃国土征补字〔2017〕12号

桃江县竹海文化旅游建设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资第472号文件批准,桃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桃政通〔2017〕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征地面积17.8100公顷,其中:水田12.6675公顷,旱地0.5210公顷,林地3.2728公顷,坑塘水面0.1617公顷,沟渠0.3312公顷,农村道路0.1658公顷,农村宅基地0.5874公顷,其他用地0.1026公顷。涉及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以调查的实物量确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3〕5号)执行,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Ⅰ区:桃花江镇崆峒村

水田补偿标准:42700元/亩

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根据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

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搬家费、安置过渡费,7个工作日内存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奖金在被拆迁户完成搬家腾地交房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存入;重建地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模式及安置工作进度支付到重建责任单位或个人。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桃政办发〔2014〕73号)执行。

五、腾地办法及时间

各项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7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听取意见、宣讲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转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适用、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认定、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等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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