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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小城镇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 来源:征地拆迁事物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就桃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小城镇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征地面积10.2701公顷,其中:水田7.5242公顷,旱土0.7805公顷,茶园0.1387公顷,林地1.1387公顷,坑塘水面0.0097公顷,沟渠0.0456公顷,农村道路0.0354公顷,农村宅基地0.5973公顷。涉及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肖家山村、桃谷山村、团山村、创业村,浮邱山乡新桥村,大栗港镇德茂园村、灰山港镇灰山港村、万功塘村,鲊埠回族乡车门塅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以调查的实物量确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3]5号)文件规定,结合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区域划分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Ⅰ区:桃花江镇近桃村、肖家山村、桃谷山村、团山村、创业村

水田补偿标准:42700元/亩

Ⅱ区:浮邱山乡新桥村,灰山港镇灰山港村、万功塘村,鲊埠回族乡车门塅村

水田补偿标准:38000元/亩

Ⅲ区:大栗港镇德茂园村

水田补偿标准:32000元/亩

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根据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

青苗补偿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且要求安置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有利于生产生活,少占耕地。按就近分散靠后安置或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其用地面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按实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权利人。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按实际发生额依法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实行货币安置。

七、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反映,由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收集汇总上报桃江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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